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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攻坚月行动,省级督查执法方案

作者:中誉鼎力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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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解决当前我省大气环境污染突出问题,面指导各地建立口径扬尘污染分类管控清单建立情况,扎实推进问题整改落实,持续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决策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有关要求,聚焦当前一个时期内大气环境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扬尘污染防治为,督导各地建立口径扬尘污染分类管控清单,面排查扬尘污染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及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联网情况。

结合“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治污、科技治污,切实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在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减轻对企业正常建设施工的影响;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管理漏洞,尚未达到违法层面的,及时下发《环境问题隐患告知书》,提前提醒预警,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立案处罚;对于次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不予停工整治,但要采取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治到位;对于即不落实整改要求、又标排放、屡查屡犯的施工工地尤其是土石方(含破拆、改造)项目,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停工整治,并进行公开曝光,待部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开工建设。

二、工作

(一)督导各地建立完善口径扬尘污染分类管控清单

一是检查清单建立是否底数清。管控清单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绿化施工和养护、道路养护和保洁、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工业及其他物料的运输和贮存、装饰装修等活动以及裸露土地覆盖。企业名称(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地址、经纬度坐标、施工工期、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联网情况等信息是否准确核实,填报无遗漏、上报无差错。二是检查清单排查问题是否情况明。排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单位是否依法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是否依法采取完密闭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滴漏,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建设单位是否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三是检查清单整改措施是否效果好。对管控清单内发现问题的企业提出的整改方案是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限,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是否采取措施污染排放。

(二)明晰不同类型企业检查

1.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面排查。此次专项行动要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六个”要求作为检查,在复查专项行动交办问题整改情况的同时,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解剖式”“服务式”执法,发现当地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漏洞、监管,因地制宜,对症施策。一是施工工地是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检查扬尘监测点位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建筑施工占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时,监测点位数量大于等于1;占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万平方米时,监测点位数量大于等于2;占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小于等于10万平方米时,监测点位数量大于等于4;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时,在少设置4个监测点基础上,每增加10万平方米少增设一个监测点,不足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10万平方米计);扬尘监测点位是否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范围内;是否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监测点位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他监测点位是否设置于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大落地浓度;监测设备的采样口距离反射面是否大于3.5米;采样口距离地面的高度是否在3米至5米范围内;太阳能供电监测仪安装位置是否能够4小时以上光照时间;监测数据有否符合性要求;二是施工工地周边是否100%围挡,检查施工现场周边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并进行妥善维护;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是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是否不低于1.8米;三是裸露土地和细颗粒物建筑材料是否100%覆盖,检查在施工工地内裸露土地和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建筑垃圾、渣土、建筑土方等是否采取遮盖、密闭等防尘措施;四是出入车辆是否100%冲洗,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建立车辆冲洗制度,出口处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是否带泥上路行驶;五是施工现场道路是否100%硬化,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实行分区管理,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是否采用混凝土或硬质砌块铺设;六是拆迁和土方作业是否100%湿法作业,检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是否采取湿法作业。七是渣土车辆是否100%密闭运输,检查运输单位是否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采取防治措施。此外,对裸露地面是否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是否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现场搅拌设施是否采取防尘措施,土方施工是否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并采取土方表面压实、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高空作业施工是否设置立体防尘网,在建筑物上运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或建筑垃圾时是否采取密闭方式运送,装修装饰施工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是否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粉末状材料是否密封存放,机械剔凿作业时是否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中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是否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等是否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等是否采用遮盖等防尘措施,以及其他违反《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有关规定的,一并开展排查整治。

2.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面排查。对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区域扬尘防治情况开展集中排查。检查勘探、采矿和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是否配备粉尘收集等降尘设施;开采、加工区域内的道路是否硬化,是否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矿物、矿渣运输车辆是否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矿物、矿渣堆场是否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尾矿库、排土场是否采取喷洒覆盖剂、复垦等防尘措施;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是否制定落实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矿产加工开采弃土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三防”措施。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督促整改到位。

3.对工业及其他物料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面排查。检查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是否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是否密闭储存,是否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密闭棚(仓)内主要扬尘排放节点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是否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是否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是否实施硬化并在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大宗物料和产品是否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六排放汽车等方式运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督促整改到位。

4.对道路扬尘面排查。检查相关单位和部门是否对路面严重破损的路面加强道路养护;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是否堆存垃圾、渣土,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是否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防尘措施;城镇道路、城乡结合部道路是否使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是否采取要防尘措施低尘作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是否采取完密闭措施;其他易产生道路扬尘的道路是否采取要的防尘抑尘措施。

5.对裸露地面及园林绿化作业检查。检查市政河道以及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是否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是否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是否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园林绿化作业时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是否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是否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是否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是否采取绿化、透水铺装、遮盖等防尘措施;对道路两边、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是否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三)依法严厉打击标排放

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要求,在对扬尘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工地是否存在PM10标排放(施工工地PM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差值2次以上过80微克每立方米即可判定标排放;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大于等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时,按照150微克每立方米扣除)。

(四)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对排查出的环境问题交办当地实行清单化管理、过程管控,根据行业特点,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服务,指导企业主动向企业对标对表,不断推动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提升。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开展无人机飞检。为配合开展好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攻坚月行动省级督查执法检查,聘请第三方无人机团队,成立无人机飞行组,每组配备三架经纬M210四轴多旋翼无人机(Z30三十倍变焦云台镜头)。同时,为各省级执法组每组配备悟2型无人机1台,按照执法检查需要,开展无人机飞检,对施工工地、工业料场、矿山开采区域开展扬尘污染专项飞检,检查市级管控清单建立不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大面积裸露地面未采取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结束后,各省级执法组要结合无人机飞检结果及各组自行飞检结果,对各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体评价,梳理出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二)提升服务意识。执法专项行动要与“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坚持体检式、式、服务式“三式”执法理念,主动帮助企业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问题隐患,提出明确可行的整改措施,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科技、送方案、送服务”进企业活动,为企业逐一发放环保法律法规汇编,解读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和政策要求,介绍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经验,引导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树立守法意识。

(三)科学差异管控。对严格落实“六个”和“两个覆盖”要求的建设项目,尤其是项目、高科技产业、制造业项目不得要求停工,对违法问题依法处罚、限期整改。对轻微环境问题、潜在的风险隐患,继续推行违法隐患提示制度,发放《潜在环境风险隐患提示函》,指导帮助企业整改提升。对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严格禁止“一律顶格处罚”“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坚持阳光执法。严格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按照《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要求,严禁“一刀切”,严禁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权限、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相关信息,使执法工作有力、,经得起群众和时间的检验。

(五)加强指挥调度。本次行动在生态环境执法局成立值守组,负责行动的总体调度、通知下发、问题交办、整改情况汇总。各省级督查执法组大组长每晚20:00点前将当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报送值守组,值守组每日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找准执法行动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切实发挥指挥调度、协调运转的中枢作用。

(六)及时移交整改。本次行动继续实行问题日移交、整改周汇总制度,各省级执法组要将每日发现的环境问题以书面形式现场移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以及县(市、区),明确提出查处和整改要求。

(七)实行公开曝光。执法专项行动中,设立信访举报电话和专项行动曝光台,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行动中检查发现的恶意排污、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等问题进行公开曝光,放大警示效应,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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