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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中誉鼎力时间: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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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管理办法

近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指出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每年将上半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绿色矿山申报程序为:矿山企业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自我评估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市绿色矿山建设名单,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并随机实地抽查矿山后,提出拟列入省绿色矿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以下是西安经天咨询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绿色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管理办法的知识介绍,以供参考:

绿色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明确了六种撤销绿色矿山称号的情形:一是矿山关闭的、破产的;二是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三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四是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五是矿山主动申请退出绿色矿山名录的;六是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绿色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还规定,新建矿山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采矿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生产矿山不按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未按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等采矿权登记事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来自矿山地质、矿山环境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西安经天咨询,是一家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机构,公司咨询作对有关绿色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新思路、新技术和新方法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通过方案的实施,建立项目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长效机制,减缓或避免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或破坏,维持生态系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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