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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养羊”幌子非法采石留坑,企业老板被罚修复环境赔偿361万

作者:中誉鼎力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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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养羊”幌子非法采石留坑,企业老板被罚修复环境赔偿361万元】备受关注的省例由检察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了结果,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海南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共同赔偿地质环境修复费用361万余元,同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地质环境修复鉴定评估费用8.8万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3年4月27日,农业公司与儋州市三都镇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承包期限4年。2014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雇佣他人非法开采公司上述承包地里的玄武岩矿石,并对外销售。在此期间,相关执法部门先后4次向杨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作出2次行政处罚,要求停止开采玄武岩、恢复地质环境原状。但杨某拒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继续开采玄武岩并向外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并将部分非法收益直接转入公司另一股东陈某的个人账户。

2018年6月28日,海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65万余元。

该公司承包地上因非法采矿遗留3个石坑,面积共17903平方米。3个石坑积水较深,其中大的石坑深11.7米,积水深5.8米,存在人畜溺水的安隐患。经相关机构评估,涉案承包地因非法采矿致使地质环境受到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361万余元。

针对杨某等人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分院依法向海南二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地质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农业公司作为承包方,在经营土地时未尽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造成涉案土地性损害,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杨某作为该公司法人,占股份99.5%,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应当对石坑的地质环境修复费用与农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占股0.5%的股东陈某应在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服刑于监狱,被限制人身自由,杨某和农业公司客观上已无法及时自行修复生态环境,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承担地质环境修复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杨某和农业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生态破坏,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鉴定机构编制涉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已支付鉴定费用8.8万元,上述费用系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杨某和农业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分担鉴定评估费用有法律依据,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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