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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冒险作业可判15年,生产安中这些行为是犯罪

作者:中誉鼎力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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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危害生产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以下简称《解释》)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于2015年12月16日起公布施行。

今年以来安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实现“三个继续下降”,但近期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反映出安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发挥刑法及《解释》的震慑作用,使安生产有关人员明尺度、知戒惧、懂规矩,现就有关《解释》内容介绍如下。

主要内容:

《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一是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针对实践中某些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生产设施、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刑罚效果。

二是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实践中难以把握。《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档法定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档法定刑。即《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事故罪)、百三十四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事故罪)、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事故罪)、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百三十四条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事故,具有本条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事故,具有本条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安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款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是明确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是严惩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实践中,某些小煤窑、矿山业主在安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掩盖事故真相,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五是明确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是《解释》的总体基调。《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许可证件或者安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要的安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同时,为作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事故发生后积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是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事故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解释》规定,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是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为发挥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职业禁止措施的积作用,危害生产安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事故,《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作出了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生产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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